借阅规则
- 发布时间:2018-04-24 10:46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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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作者:静宁县图书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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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 阅 规 则
一、入室须知
(一)严格遵守规章制度,一切行为要做到文明礼貌。
(二)保持安静,走路轻声,请勿喧哗。
(三)爱护图书、设备等一切公共财物,违者按本室规定予以处理。
(四)室内严禁抽烟、随意吐痰、乱扔纸屑、瓜皮、果壳等杂物,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罚款。
二、借阅制度
(一)读者先办理借阅证,收取押金100元,借书证到期时退还读者,借阅证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让。
(二)读者每人每次可借阅两册图书,借阅期限最多不超过45天,必要时可续借一次,限期15天,逾期不还者,每天罚款1元。
(三)工具书一般不外借,读者可到室内查阅。
(四)读者要爱护图书,妥善保管,不得遗失、撕毁、污损、涂写等,违者照章赔偿。
(五)读者要保管好借阅证,如有遗失,需尽快向借书处挂失,进行补办。
三、遗失,损坏图书报刊赔偿办法
图书是人类文明的伟大结晶,读者必须加倍爱护,妥善保管,不得污损、撕剪、圈点、批注、划线、印描、折叠、或遗失,如有上述情况,除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外,罚款50-100元。 丢失书籍或涂写严重者,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版本和相同国际图书编号的图书偿还,另收图书加工费2元,否则按下列规定赔书:
1.图书按书价和出版的年代加倍赔偿,即五六十年代出版的加15倍,七十年代出版的加10倍,八十年代初版的加5倍,九十年代出版的加3倍,2000年至现在的加2倍。
2.成卷书,配套工具书,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除赔偿全套外,再按第一条规定加以赔偿。
3.其他图书资料及各种画册、照片、地图、挂图等由图书室根据情况决定赔偿数额。